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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9-12-17 09:17 【字体: 】 浏览量:-

阳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阳江高新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我市市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下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制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市区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83元/立方米,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具体如下表所示:

  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表

类别

基准配气价格(元/立方米)

基准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最高限价

(元/立方米)

非居民

0.83



(一)工业用户

0.66



(1)年配气量1500 万方以上

0.50

3.43

4.12

(2)年配气量500-1500(含)万方

0.80

3.73

4.48

(3)年配气量500(含)万方以下

1.25

4.18

5.02

(二)公服用户及其他用户

1.36

4.29

5.15

  三、执行时间

  (一)现有用户实行预购气的,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印发之日第二日起新购气量按新价格执行。

  (二)用户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前的用气量按原价格执行,印发之日第二日起用气量按新价格执行(抄表时间跨新旧价格的,燃气公司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计收天然气费用,即可按抄表日期比例计算)。

  本通知非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公服用户及其他用户等的分类,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5号)执行。

  请你们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抄表结算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强化服务,切实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有效期内,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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