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富华塑料五金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001677
经营场所:江城区岗背路9号
经营者:谭计添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9日对位于江城区岗背路9号的阳江市江城富华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建设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投资金额人民币15万元,主体工程是注塑车间,生产设备有注塑机3台、碎料机2台、烘干机2部。生产工艺流程:塑料→上机→成型→成品,产品为刀柄,生产中主要排放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亦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1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厂在2019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我局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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