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顺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16A7G29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道阮西大窖口
法定代表人:奚阿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道阮西大窖口的阳江市江城区顺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项目为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其他),没有电镀和喷漆工艺、没有拆船、修船工序,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类,项目占地面积1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60万元,主体工程为开料车间和成型车间,主要设备有剪板机1台、切割机4台、电锯台1台、压床1台,生产工艺流程为:纤维钢、木材→成型→打磨→安装设备→成品船,主要污染物是噪声、开料粉尘、胶水废气。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8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割噪声和胶水废气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2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4月2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2019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18年1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你公司“三同时”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的意见不能作为你公司请求撤销处罚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听告字〔2019〕4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二、违法行为(一)、法定罚则1、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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