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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9〕39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8-22 16:1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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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冠雄渔船拆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TJTL8A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阮西三华北队高岗烂围仔

  投资人:黄活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阮西三华北队高岗烂围仔的阳江市江城区冠雄渔船拆解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建设项目为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环评类别应为报告书,项目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36万元,主体工程为拆解场所,主要设备有搅揽机2台、手动切割机10台、挖掘机1台,生产工艺流程为:旧渔船→人工拆解→木材(旧机械设备由船主回用),主要污染物是噪声和切割废气。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进行旧渔船拆解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和切割废气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2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4月2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2019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我局决定采纳你厂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中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将对你厂“三同时”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调整为20万元。

  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听告字〔2019〕3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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