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步中(投资经营的五金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华龙新村路边
经营者:冯步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对冯步中投资经营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华龙新村华龙大道边的五金加工厂(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你”)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建设项目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无电镀、喷漆工艺、非仅切割组装,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15万元,主体工程为打砂车间,主要设备有冲床10台、打砂机2台、注塑机3台,生产工艺流程为:钢材→冲压→注塑→打砂→包装→五金产品,主要排放污染物为打砂机生产时产生的粉尘。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2、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打砂机生产时产生的打砂粉尘通过治理设施收集沉降后向厂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1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4月2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2019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的意见不能作为请求“不再处罚”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2、级别甲、档次A标准;“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种类二、违法行为(一)、法定罚则1、级别甲、档次A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按项目投资金额百分之一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2、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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