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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9〕3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31 15:5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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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768U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八层802房

  法定代表人:林木移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对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龙涛居委会附近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项目为商品混凝土加工(加工后用于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开阳高速改扩建工程T3合同段的建设工程),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占地面积90亩,建筑面积8563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主体工程为搅拌车间,主要设备有混凝土搅拌生产线2套、3立方主机2台、100吨水泥罐8个、料仓10个(每个料仓储存沙或碎石300立方),生产工艺流程为:水泥、石料→配料→搅拌→成品,该项目每天约产生生产废水5.12吨、生活废水39吨,均未经处理从开阳高速改扩建工程T3合同段2#加工厂项目的生产排放口和生活废水排放口汇集至项目侧的排污渠,并沿着项目加工场向第二水厂侧引至漠阳江直接排放。该项目水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经阳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2019年4月10日对该项目水污染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化学需氧量超标1倍以上。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1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年4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阳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阳环监测水字(2019)0412-00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2019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的意见不能作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同时,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种类十三、法定罚则2、级别甲、违法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档次A的标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种类十三、法定罚则3、级别乙、档次甲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拆除排污口,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2、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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