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众厨日用制品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316348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华龙工业区下华龙大道
经营者:杨春毫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8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华龙工业区下华龙大道的阳江市江城众厨日用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建设项目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无电镀及喷漆工艺、非仅切割组装,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占地面积40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6万元,主体工程为水磨车间、手抛车间,主要设备有冲床5台、水磨机4台、手抛机2台,生产工艺流程为:钢板→冲压→水磨→包装→成品,主要排放污染物为水磨车间产生的废水、污泥和手抛车间产生的废气,其中水磨车间建有两级过滤池,水磨废水经两级过滤池后循环利用,污泥由有回收处理资质公司处置处理,手抛车间建有粉尘沉池及水膜喷淋设施,手抛机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由防治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管向空中排放。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擅自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7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2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4月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厂在2019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厂的意见不能作为请求“取消处罚,从轻处理”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二、违法行为(一)、法定罚则1、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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