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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19〕26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18 15:3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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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卓飞(投资经营的注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2MA51RC5M94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华龙村委会华龙大道边7号

  经营者:杨卓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日对杨卓飞投资经营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华龙村委会华龙大道边7号的注塑加工厂(已领取执照,无字号,以下简称“你”)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建设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无电镀或喷漆工艺,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投资金额人民币3万元,主体工程为注塑车间,主要设备有注塑机2台、钻床2台、碎料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PP(聚丙烯)→注塑→半成品,生产中主要排放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建设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注塑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亦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大部分通过2台抽风机及5个窗户直接向外无组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4月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的意见不能作为请求“取消处罚,从轻处理”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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