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同辉鞋材五金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521865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潮排山工业开发区C301
经营者:许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潮排山工业开发区C301的阳江市江城区同辉鞋材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建设项目为制鞋业(无使用有机溶剂),环评类别应列为登记表,项目占地面积80平方米,投资金额3万元,主体工程是冲床车间,主要有设备冲床1台,生产工艺流程为:纸板→冲压成型→成品,冲床车间生产时主要产生噪声,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噪声经防震胶垫处理后向外排放。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5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4月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因此我局认定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店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4、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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