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9〕2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18 15:08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阳江市全兴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PQ9C49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坪郊工业区三路B6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坪郊工业区三路B6号的阳江市全兴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项目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投资金额100万元,主体工程为冲压车间、抛光车间、水磨车间、注塑车间,主要设备有大、小型号冲床31台、M355-400型水磨机8台、其他型号水磨机21台、自动抛光机6台、手动抛光机5台、CJ-150M2型号注塑机3台、CJ-150M3V注塑机2台、其他型号注塑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锈钢板→冲压成型→抛光→水磨→清洗→注塑→装配→成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污染物为噪声、废气、水磨泥、抛光粉尘、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其中冲压车间已建成墙体隔音处理设施,水磨车间已建成三级废水沉淀池沉淀循环回用设施,抛光车间已建成集尘室水幕喷淋除尘设施,注塑车间已建成UV光解处理系统。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建设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注塑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亦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能有效地收集,大部分通过门、窗及抽风机无组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2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3月2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的意见不能作为请求“撤销处罚”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