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锦连美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2MA51KWLFX6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平湾路121号102房
经营者:梁锦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原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9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平湾路121号102房的阳江市江城区锦连美食店(以下简称“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店建设项目为餐饮场所,环评类别应列为登记表,占地面积3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3万元,主体工程是厨房,有燃液化气炒炉1台、液化气煲仔炉1台、冰柜1台、微波炉1台。经查,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擅自于2018年4月建成并投入经营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用抽风机引向外无组织排放。
上述事实有原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12月28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1月2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因此我局认定你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十四、法定罚则4、级别甲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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