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鸿发废旧物资回收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398889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随垌村委会邝屋村石场路口
经营者:李肖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9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随垌村委会邝屋村石场路口的阳江市江城区鸿发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你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回收站建设项目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无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项目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7万元,主体工程为洗泥车间,主要设备有洗泥机1台、抽水泵2台、拉泥车1台、初始泥池1个(5立方米)、成品储泥池1个(10立方米)、废水储存回流池1个(15立方米),生产工艺流程为:水磨泥→洗泥→成品。经查,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于2013年5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洗泥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年1月1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回收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回收站在2019年6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对你回收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回收站“建设项目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回收站环境违法行为的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回收站的意见不能作为请求“免除处罚”的合法理由。因此,我局对你回收站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二、违法行为(一)、法定罚则1、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回收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回收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回收站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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