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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9〕1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11 00:0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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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唐江光南饮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2MA52P85X8F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8号华园花园A113号商铺 

  经营者:邓丽枝 

  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90905****

  住址:广西宜州市龙头乡拉浪村坡来屯6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7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8号华园花园A113号商铺的阳江市江城区唐江光南饮食店(以下简称“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店建设项目为餐饮场所,环评类别应列为登记表,经营面积15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20万元,主体工程是营业大厅,主要设备有普通音箱6只、低音音箱2只,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是音乐噪声,建有简易噪声防护措施,噪声经软包等防护措施消纳后排放。经查,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8121日开工建设,于20181225日建成并投入经营使用。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1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9114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9〕1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店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4、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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