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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9〕1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03 00:0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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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海洋服装洗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6924914956 

  住所:阳江市埠场镇渡头村围仔  

  法定代表人:叶海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323日、29日对位于阳江市埠场镇渡头村围仔的阳江市海洋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项目为服装洗水加工,环评类别应列为报告表,已于2010年取得原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查批复(阳环建审〔201028号)。项目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厂房面积约288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主体工程为洗水车间、锅炉车间、烫衣车间、手擦车间,主要设备有烘干机33台、滚桶洗衣机25台、擦砂机25台、烫台14台、夹机16台、6吨锅炉及4吨锅炉各一台已停止使用、压皱机12台、吹线机3台、储气罐1个、擦砂板14台,生产工艺流程为:服装→洗衣→烘干→成品,主要进行服装水洗,现实际日加工4500件。建设项目洗水车间已建成需要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产生的水洗废水经设施处理后通过工业废水排放口排放,并已按规定设置有排污口标志。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该暗管的进水口在污水集水池,出水口在污水处理池、氧化塘东边河边附近,管径300毫米,管长80米,洗水车间的污水流进污水集水池后未经处理,通过该暗管偷排入漠阳江埠场河段 

  上述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324日及2019329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9324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阳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阳环监测水字(20190324-001]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局于20195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局于2019520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告字〔20191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十三、法定罚则3、级别丙、档次乙的标准,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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