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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8〕1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5-11 10:5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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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厝内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0MA51KDH99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168号金景园金湖翡翠7幢1号铺

  经营者:黄国标

  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901009****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北路五十八巷6号之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5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168号金景园金湖翡翠7幢1号铺的阳江市江城区厝内餐饮店(以下简称“你”)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建设项目为娱乐场所,投资额人民币20万元,占地面积约93平方米,主体工程为音乐大厅,主要设备有音乐播放系统一套、全频音箱2个、低音炮1个,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标准。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阳江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月25日对建设项目进行噪声监测的结果,你经营时噪声超标9.6分贝。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月25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3月2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阳环监测声字(2018)0129-001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1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十五、法定罚则1、级别丙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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