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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8〕8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6-05 10:4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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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汉华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QP6P60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草朗村山鸡捕卵岗

  法定代表人:赖佳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9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草朗村山鸡捕卵岗的阳江市江城区汉华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建设项目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它),项目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00平方米,建有瓦棚结构猪栏10幢及3组50立方米的沼气池,养殖有肉猪1600头、母猪230头,年出栏生猪3200头,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流到蓄水污水塘(硬底化)后浇灌农作物用,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但你公司于2017年8月对原项目进行扩建,新扩建项目投资额人民币76万元,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建有瓦棚结构猪栏6幢,建有1组300立方米的沼气池,另有1组300立方米的沼气池正在建设中,预计年出栏生猪600头。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3月9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3月2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4、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5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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