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粉墨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0MA515MPG4Y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2号财智大厦4、5、6号商铺
经营者:冯晓东
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2032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南恩建设一路一街1号之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30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12号财智大厦4、5、6号商铺的阳江市江城区粉墨餐饮店(以下简称“你”)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是娱乐场所,项目投资人民币60万元,占地面积450平方米,主体工程是一楼唱歌台,设备有唱歌音响1套,共12个音箱。于2017年11月1日开工建设,2017年12月20日建成并正式投入经营。经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月30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1月3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因此我局认定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听告字〔2018〕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4、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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