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8〕12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3-06 23:07 【字体: 】 浏览量:-

  阳江市江城区其志服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02MA527KD46G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西边马曹住宅小区第36幢6号

  经营者:施圣林

  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2********

  住址:广东省阳东县塘坪镇乐郊村委会那栋村十二巷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原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西边马曹住宅小区第36幢6号的阳江市江城区其志服装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建设项目为服装制造(无湿法印花、染色及水洗工艺),占地面积约110平方米,经营面积约600平方米,投资金额人民币11万元,主要设备有高速缝纫机40台、车边机5台、电炉1台、裁台1条、压扑机1台。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布尘,经水幕喷淋处理后排放。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8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经营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9月1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2018年9月2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请求,因此我局认定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听告字〔2018〕12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种类一、法定罚则4、级别甲、档次A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6日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