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办公生活区建成前,施工人员租用项目附近村镇的民房住宿,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民房中的化粪池处理,待办公生活区建好后依托办公生活区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道路清扫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内绿化浇灌;施工期机械和车辆产生的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通过采取土石方覆盖、车辆清洗、洒水抑尘等措施降低扬尘无组织排放量;营运期运输廊道和转运站采用全封闭结构,转运站站内粉尘定期清扫,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本项目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并采用满足国家相应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同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营运期产生的噪声源主要为皮带输送机、电机等,采用低噪声设备,廊道采取全封闭方式建设,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定点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期开挖弃方运至罗聘坑排土场;营运期项目固废存储依托加工区项目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废托辊、废皮带收集后暂存于加工区一般固废间,由厂家回收;废弃粉尘收集后依托暂存于加工区石粉库后,外售作为道路填筑材料;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含油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加工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施工,用海范围不能超过申请用海范围,不能破坏自然保有岸线。跨海廊道桩基建建设不得占用红树林,桩基施工前应做好悬浮物控制措施,采用防污屏或防污帘对施工区周边的红树林进行保护;施工期间还应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本项目的建设将会造成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建设单位应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予以补偿。具体补偿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由应按相关规定落实。 (六)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施工期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