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租用的厂房已建成,施工期无需土地平整,只需要进行简单的设备安装,因此不对施工期影响进行评价。 (二)营运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和临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临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脱盐水系统产生的浓水以及脱脂废水。脱盐水系统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宏旺金属8K粗磨水池作为生产用水,不外排;脱脂废水经依托宏旺金属管网进入宏旺金属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临港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进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后,排至临港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热处理炉的燃烧废气,轧机废气和脱脂清洗碱雾。项目热处理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后,达到《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与《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要求的较严值,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轧机产生的油雾经油雾多级净化处理后,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但不计入非甲烷总烃总量计算)参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T 2367-2022)的较严值,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脱脂清洗产生的碱雾经碱雾洗涤塔喷淋处理后,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但不计入非甲烷总烃总量计算)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T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营运期应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厂四周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营运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油废弃手套、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和一般固体废物(废气包装物、废耐火材料、废轧辊、边角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含油废弃手套、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理。废气包装物、废耐火材料、废轧辊、边角料经收集后,交由相关公司回收处理。 (五)营运期应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