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中的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混凝气浮”工艺预处理后,与初期雨水和冲洗废水一并通过“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处理后可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道路清扫、消防用水标准及《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6-2015)码头堆场洒水水质较严值,可回用于项目。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再通过“厌氧+MBR”工艺处理,处理后可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回用于道路及厂区绿化等环保用水。 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引桥和码头产生的初期雨水经排水沟收集后汇入散货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堆场喷洒用水。项目沿港内道路边线布置雨水管道,每隔20m~40m 距离设雨水检查井,在检查井处采用管内顶平接,道路路边设置雨水篦子。陆域清净雨水经雨水暗管收集后,由雨水出水口1#、出水口2#排入码头前方水域。 2、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码头装卸、堆场装卸和输送等作业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和堆场静置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本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码头区域:①到港船舶和运输机动车进行定期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转工况,可减少废气污染物的排放;②建议靠泊船采用岸电接口供电,降低污染物排放;③码头和引桥定期采用洒水车定时洒水,以减小码头的二次扬尘。 道路:①道路定期进行洒水,减小二次扬尘的产生;②道路行驶车辆应限制车速,同时应选用无铅化、环保型的燃料;③严格控制未经年审的车辆、轮船进入港区。 堆场:①采用气膜仓库,减少起风扬尘;②堆场定期中水喷洒系统,减少运输及装卸作业产生的扬尘;③矿建材料保证洒水系统运行良好;④进入堆场的装卸车辆尽量选用清洁能源,并降低车速;⑤港区建议增加绿化种植面积,对粉尘具有一定的吸附功能。 陆域敏感点:①项目与敏感点之间建设屏障或实体围墙,屏障或围墙高度高于村子的民房高度;②屏障或围墙上方可设置防尘网,减少粉尘对敏感点的影响;③厂界定期洒水降尘。 3、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于码头起重机、叉车、运输车辆运行噪声以及停港船舶的鸣笛声。工程设计中选用的装卸机械等设备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未达标的设备,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并在操作时作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噪声经绿化吸声及距离衰减后,噪声贡献值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本项目水域疏浚工程量为210.33万m³,疏浚弃土采用陆抛和海抛共同处理,其中66.2万m³疏浚土吹填至7km外的项目陆域纳泥区,其余144.13万m³海抛至40km外海陵湾倾倒区。项目后方陆域平整,丘陵开山土为30.38万m³,项目范围内陆域平整回填18.7万m³,陆域纳泥区围堰用土10.3万m³,剩余开山土1.38万m³外运有能力的单位处理。项目钻孔灌注桩施工共产生钻渣量约40711.4m³,灌注桩钻渣量委托有能力单位接收处置。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船舶垃圾、陆域员工生活垃圾、油渣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陆域工作人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油渣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委托有能力处理单位有偿进行清掏处理。 5、红树林生态保护措施:为防止工程建设对附近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提出的施工期红树林保护措施如下: (1)工程施工应严格在规定范围界限内施工,要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操作和施工场界,明确界定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的活动范围,以保持红树林区域的原有生态环境; (2)严禁在红树林区域内设置预制场、搅拌场等作业区,严禁在红树林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和取、弃土场; (3)临近红树林区域的工程施工时间设计尽可安排在白天或非候鸟迁移季节进行,把对红树林中栖息的鸟类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疏浚工程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进度,尽量降低悬沙浓度和悬沙扩散影响范围,且应在红树林片区边界设置保护栏,在陆域纳泥区溢流口周围设置围堰及防污栏栅,使施工产生的悬沙向外海域扩散,防止污染红树林; (5)对施工期红树林保护措施成果进行合理评估,项目施工期禁止占用红树林区域。 (6)建议定期对红树林进行生态监测,掌握红树林斑块在项目施工期间的变化情况。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红树林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与《红树林施工保护方案及后期管护监测措施技术方案》,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保障红树林生态功能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