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期项目车间及地面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化验废水经收集后泵送至固废储存及预处理车间,与固态危险废物混合调质后,泵送至水泥窑焚烧处置,不外排,与现有项目一致。 本项目建设后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用水及污水,现有项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二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排入阳春海螺厂区内现有蓄水池中,回用于海螺厂内道路洒水、绿化,不外排。 本项目扩建不新增生产用地,因此初期雨水量与现有工程一致,现有项目厂区内设有2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分别位于固废储存及预处理车间(280m3)、废液处置车间(200m3)附近,可满足一次暴雨径流产生的初期雨水(237.3m3/次、161.8m³/次)收集的要求。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泵送至固废储存及预处理车间用于固态危险废物混合调质后,泵送至水泥窑焚烧处置。 2、运营期项目窑尾废气中的HCl、HF、砷、锰、二噁英等利用现有废气处理设施“低氮燃烧+ SNCR+冷却+高效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处理,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后经本项目现有DA007排气筒排放;新增危废在贮存、预处理过程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NH3、H2S、TSP、VOCs,依托现有的收集及处理系统:正常工况下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停窑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颗粒物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然后经现有DA001、DA002、DA005排气筒排放。 3、将噪声设备安装在车间内部,安装减振垫,厂区四周均进行绿化。本项目建成后,建设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 4、运营期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过程中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可重复使用的废弃包装物及化验室废液、废样品,收集后进入回转窑协同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对于企业涉及的危险物质应从运输、装卸、存储、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在实际工作与管理过程当中落实环境风险防患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6、项目严格按照竣工验收的内容对工程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加强人员培训,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7、加强与周围群众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有问题须立即整改,以减少对外界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