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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阳江市市区四围大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阳府告〔2014〕9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5-04 12:2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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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拟对市区四围大道道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阳江市市区四围大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在通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反馈。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市区东风三路10号一楼,联系人:黄荣湛;电话:3323109。征收工作现场办公地址:江朗大道四围村委会沙屋围村,联系人:刘逊;电话:3293199

  特此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430

 

  附件:

    

  阳江市市区四围大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完善市区四围大道道路建设,拟对市区四围大道(东门南路至江朗大道)道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需征收23户房屋,详见四围大道(东门南路至江朗大道)道路项目红线图。征收用地面积 3457.09平方米,建筑面积4032.66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

  四、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 出让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沙屋围村临5巷道的房屋用地为:5000/m2

  2)征收其余巷道的房屋用地为:4000/m2

  2. 划拨用地拟补偿标准

  按上述出让用地补偿标准扣减土地出让金。

  3. 建筑物拟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为:1000——1200/m2

  2)混合结构为:800——900/m2

  3)砖瓦结构为:600——700/m2

  4)砖棚结构为:300——400/m2

  5)简易棚类为:100——200/m2

  6)砖围墙为:400/m3

  7)毛石基础为:200/m3

  4. 实际执行的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m2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250

  (三)其他补偿费用

  1. 自来水移装补助:1500/户;

  2. 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户;

  3. 单相电移装补助:400/户;

  4. 有线电视移装补助:50/户;

  5. 空调移装补助:200/台;

  6. 水井补助:600/口(小),1000/口(大);

  7.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五、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从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征收奖励

  从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5﹪给予奖励;第11至第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21至第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4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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