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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核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04 16:2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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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阳江市政府网2020-01-22《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全文总共四十三条)部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核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成本包括“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评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用地单位在项目拆迁前须将“三旧”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并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按项目拆迁前现状使用条件评估。旧厂房改造项目通过摇珠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按规定由被征收户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三旧”改造项目现已拆迁完毕,但拆迁前已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或《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委托评估的,执行原评估报告;若拆迁前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的,用地单位须将项目批准文件、地形图、国土证、房产证、卫星影像、房屋及附着物照片等有效资料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并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和拆迁前现状使用条件评估,评估通过摇珠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地上房屋(附着物)部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属于不可分割,需整体进行征收拆迁的,可整体核定该部分地上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成本。

  (五)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成本进行认定备案并将核后的补偿结果送财政部门核定。其中江城区(不含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成本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认定备案,送市自然资源局核准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再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送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其它区核定土地征收补偿成本的机构及流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收购改造的旧城镇和引进有关单位合作改造的旧村庄项目的宗地评估地价和土地征收补偿成本评估期日为“三旧”改造项目批准时间;其它类型改造项目宗地评估地价和土地征收补偿成本评估期日为受理审核地价或受理审核征收补偿成本的时点。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宗地评估地价和经核定的“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评估价和征收(拆迁)补偿等费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定宗地相应地价和宗地应补缴地价后,报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三旧”改造项目宗地应补缴地价款为零或负数不须补缴。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地价款后,按用地新规划条件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前已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并已按原“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不适用本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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