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海陵区、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客观有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等的批准手续、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及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风险避免和化解措施,经风险化解后重新实施风险评估并且评估结论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按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总补偿额的0.5%计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编制说明
一、制定《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办法》的必要性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已经于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二)《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
(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11]64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
(四)《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广州办法》。
(五)《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东莞办法》。
三、具体的编制情况
(一)《办法》第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和《省指导意见》第一点并参考《东莞办法》第一条。
(二)《办法》第二条参考《广州办法》第二条和《东莞办法》第二条。
(三)《办法》第三条根据《省指导意见》第二点并参照《广州办法》第三条和《东莞办法》第三条。
(四)《办法》第四条参考《省指导意见》第二点和《广州办法》第四条。
(五)《办法》第五条根据《省指导意见》第三点并参考《广州办法》第五条。
(六)《办法》第六条根据《省指导意见》第四点。
(七)《办法》第七条参考《省指导意见》第五点和《广州办法》第八条。
(八)《办法》第八条根据《省指导意见》第六点并参考参考《广州办法》第九条。
(九)《办法》第九条根据《省指导意见》第七点并参考参考《广州办法》第十条。
(十)《办法》第十条根据《省指导意见》第八点规定。
(十一)《办法》第十一条参考《省指导意见》第八点。
(十二)《办法》第十二条根据行政区域和工作需要拟定。
(十三)《办法》第十三条参考《东莞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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