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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9-01-18 09:5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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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阳发〔20167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了《阳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反映。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1013                    

 

阳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阳发〔201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珠海市各级财政安排拨付给我市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我市各级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以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口数人均20000元来安排扶贫开发资金,由省、珠海市、阳江市按631比例承担,其中由我市承担10%比例的扶贫开发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再分别对我市定点帮扶的9条贫困村给予每村1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建设。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驻村(镇、街道)工作队(组)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珠海市、阳江市本级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统筹、县(市、区)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编并指导实施我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我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分解落实我市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我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扶贫开发资金的预算管理,牵头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扶贫部门负责市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等。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统筹落实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省、市驻县(市、区)、驻镇、驻村帮扶工作组(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九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一)市财政按规定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与省级补助资金和珠海市帮扶资金同步拨付到县(市、区)。

    (二)市财政收到省和珠海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各县(市、区)。

    (三)县(市、区)应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

    (四)各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分配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由驻镇(街道)工作组、驻村工作队会同村委会,按照脱贫目标制定扶贫规划,提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帮扶单位、珠海市驻各县(市、区)工作组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核汇总,报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具体操作程序: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1.编制规划。扶贫规划由驻镇(街道)工作组、驻村工作队会同村委会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精准编制,要重点突出一镇一业、一村一品,连片规划、连片开发,因户施策、一户一法。扶贫规划应按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选取项目。驻镇(街道)工作组、驻村工作队会同村委会,根据编制的扶贫规划,选取可行性项目,编制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论证。项目确定后,经帮扶单位、珠海市驻各县(市、区)工作组同意后,在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3.申报审批。各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在收到镇(街道)报送的计划后及时审核并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立项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的扶贫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

    (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街道)、村和驻镇(街道)工作组、驻村工作队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属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村委会和驻镇(街道)工作组、驻村工作队根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向县或镇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扶贫开发资金,经帮扶单位、珠海市驻各县(市、区)工作组同意,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县或镇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资金由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核,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资金由贫困人口所在镇和驻镇工作组共同审核。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镇、村要严格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各县(市、区)应分别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扶贫网站、镇、村、村民小组的公告栏上公示。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县(市、区)、镇村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汇总各县(市、区)情况上报给市委、市政府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审计,于每年 2月底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适时开展重点巡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聘请第三方评价,对各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市、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考核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

    (二)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贪污扶贫开发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含往年结余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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