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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阳府函〔2016〕142号)精神,从2016年1月起,全市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85元/人月、335元/人月;2016年5月起,全市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23元/人月、19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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