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2017年部门预算
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是阳江市公安局直属单位,负责海陵区的社会治安计维稳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公安规章;部署、指导、落实区公安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侦查、处置;维护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指导户口、出入境、交通安全、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协管公安边防、消防部队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等。
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局内设4个副科级执法勤务机构〔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3个副科级综合管理机构(政工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2个副科级派出所单位(闸坡派出所、海陵派出所),分别是:
1、指挥中心。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档案工作;负责公共关系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刑事侦查大队。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反黑、刑事科学技术工作。
4、治安管理大队。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衣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安全警卫工作。
5、政工监督室。负责公安政治思想、组织教育、队伍建设、人事、计划生育、妇女等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查、审计、信访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6、法制室。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
7、警务保障室。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8、2个副科级派出所单位(闸坡派出所、海陵派出所、)。负责保障辖区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破案、管理户口,依照法律管理特种行业和爆炸等危险物品。
(二)2017年人员构成情况。
1、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在职公务员89人,工勤人员1名,离退休人员5人。
(三)2017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将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安居乐业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打击犯罪为第一主业,全力推进平安海陵创建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2017年收入预算
2017年度部门预算总收入13289千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3289千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千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加3297千元,主要是因为1、落实公安警衔工资;2、全市性升工资。
三、2017年支出预算
2017年度部门预算支出13289千元,其中:预算拨款支出13289千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千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加3297千元,主要是因为1、落实公安警衔工资;2、全市性升工资。
2017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3199千元,占99.32%,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564千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40千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95千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90千元。
四、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没有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款: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四)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2月13日整改补充公开)关于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docx
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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