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1、阳江市司法局内设8个科室,分别是:
(1)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网络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市级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本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基建投资管理;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的管理工作。
(2)法规科。组织起草、审核有关地方性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承办相关的建议提案;承担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3)法制宣传教育科。拟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和普法资料;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宣传工作。
(4)公证律师管理科。指导、监督公证、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依法承担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核工作、律师执业许可工作;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员、律师执业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5)基层工作管理科。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6)社区矫正工作科。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7)监察审计室。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内审工作。
(8)政治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2、下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能。
1、市法律援助处(正科级参公单位):管理、参与、协调全市的法律援助事项;负责给急需的法律帮助单位及个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法律服务。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申报、筹集和管理工作。
2、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正科级参公单位):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协助市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门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等。
3、市漠阳公证处(正科级事业单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办主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2016年人员构成情况。
1、阳江市司法局机关在职人员37人,退休人员16人。
2、阳江市司法局事业单位在职14人,退休人员1人。
(三)2016年工作概况。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我市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忠实履行职责,践行司法为民,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推进法律进城乡社区,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民心工程。以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工作重点,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4年,我市选择江城区和阳春市开展试点。2015年,按省的要求,在全市845个村(社区)全面铺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2016年,在全市继续深化该项工作。2016年,全市律师共向挂点村(社区)提供服务9430件,接访咨询6798次,起草法律意见书64份,调解197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件,法制宣传1518次,其他法律事务831件。
二是强化服务网络,扎实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市、县(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整合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证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面向群众提供公益、专业、便民的“一站式”服务,形成市、县(区)、镇(街)、村(居)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不断建立完善的工作格局。截止2016年底,全市已建成平台899个,其中市级平台1个,县级平台6个,镇级平台47个,村级平台845个。
三是面向基层群众,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普法工作。每年将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专题讲座和年度学法考试内容。在节假日、纪念日期间深入开展专项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打造本地特色的法治宣传品牌。普法形式多样,法治宣传渠道不断拓展。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整合“南粤春雨”普法服务志愿队、普法讲师团、村居法律顾问、“妇女维权”服务志愿队、12355青少年服务队等普法志愿队伍,共同做好普法工作,拓展了法治宣传渠道,有效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
四是助力转型升级,着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引导法律工作者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进行。组织“南粤春雨”志愿者到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就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合同、公司内部纠纷等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企业开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截止2016年底,全市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347家,代理各类案件1599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09件,解答咨询2160人次。全市各公证处共办理公证5193件。全市共办理各类司法鉴定案件678件。
五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力推进,全市建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1296个,调解人员3680 人。全面实现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四级调解网络。近年来,市、有关县区先后在医患纠纷、道路交通、金融消费等领域成立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全市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321件,调解成功12975件,调解成功率97.4%。
六是立足惠民利民,法律援助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将残疾人、异地务工人员、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农民等纳入重点援助对象,构建起“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法律援助工作成果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2016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86宗,受援人总数923人,挽回经济损失2112.6万元,接待来访群众和来电咨询3368人次。
七是突出重点对象,有效深化安帮矫正工作。
以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为目标,扎实做好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困扶助工作,促进“两类人群”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加强对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管控力度,指导村居(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专人制定“一人一策”的安帮措施。加强与综治、公安、劳动、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刑释人员基本生活问题,提高就业和创业率。2016年,全市共接收刑释人员1357人,帮教1341人,安置1213人,无重新违法犯罪;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市在册社区矫正对象923人,缓刑836人,假释31人,暂予监外执行56人。
八是围绕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的素质能力。
巩固和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对照检查,力求在活动中融入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认真查摆和解决“不严不实”问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继续深化整顿机关作风活动,大力整治庸懒散奢不良之风,推动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以加强党建推动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推进学习型和服务型优秀团队建设,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工作进一步加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2016年收入决算
2016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12650千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819千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加2567千元,主要是因为增加了人员经费、县区司法局办公经费及为了推动全市基层以案释法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覆盖并规范运行等各专项工作增加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业务专项经费。
三、2016年支出决算
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12560千元,结余90千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1729千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加2477千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的增加、县区司法局办公经费及为了推动全市基层以案释法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全覆盖并规范运行等各专项工作增加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业务专项业务办案费。
2016年支出决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8502千元,占6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440千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92千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46千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982千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共组织对七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项目金额3298千元,项目绩效情况:在绩效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我局成立了绩效评价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任成员,明确分工,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通过对基层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并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询问、核实,有效地保证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参考性。对于没有及时完成预期设定绩效指标的,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工作方法,确保绩效指标的顺利实施。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款: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四)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注:从十八条开始,请各单位针对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作名词解释。如财政局使用了2010601科目,则对2010601科目作名词解释。相关的功能分类科目解释可参考《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书上的科目说明。
阳江市司法局2016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阳江市司法局
2017年 9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