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小孩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出生小孩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的,应在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公民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陈述理由,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变更。变更姓名的办理条件包括:1.符合法律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2.公民的姓名用字需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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