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什么规定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问题归属地:阳江市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的依据有如下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2019年11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还是找不到答案 来试试留言咨询吧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