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法定休假日期间,部分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可有的用人单位却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阳江一家拒付加班工资的公司被判决向员工补发工资差额。
2022年国庆节期间,某公司安排职工梁某于10月2日和3日上班,梁某认为其在上述日期工作属于加班,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某公司则认为已安排梁某补休,梁某的上班总时长和休息总时长没有改变,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给梁某,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0月2日和3日属于国家法定休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调休免除自身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义务。相关证据反映,某公司已按正常工作时间向梁某发放包括10月2日和3日在内的10月份工资1万余元,故判决某公司补发10月2日和3日的200%工资差额给梁某。
法官表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若在国庆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会导致其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活动,这是无法通过事后补休弥补的,因此法律规定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可见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调休免除自身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应自觉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方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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