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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能否一次性补缴?市社保局:
5种情形可一次性补缴
来源:阳江新闻网 作者:吴晓霞 廖璐璐 时间:2022-11-14 08:55 【字体: 】 浏览量:-

  曾中断养老保险、临近退休而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是否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记者近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社保补缴并不是参保人员“想补就补”,5种情形的人员可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我市各级社保机构咨询办理。

  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以下5种情形的人员可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且需到人社局审核档案材料核定补缴工作年限,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再到户口所属社保局办理补缴。

  一是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是早期离开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12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三是早期下乡知青(64号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四是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退休前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五是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93号文):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劳动关系依据:个人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工作期间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此前如有参保记录的,提供相关缴费依据或参保缴费证明;职工档案全遗失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查找到招工原始凭证、调整工资审批名册凭证和经人社局审核《遗失档案职工登记表》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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