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周期及清偿均作出了规定。《条例》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特别规定。
今年4月,《条例》还尚未正式施行,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就已经通过多种形式对《条例》内容开展宣传活动。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获悉,今年4月起,该局先后印发2万多份《条例》原文及重点规定和解读、倡议书等宣传资料,深入建筑工地、建筑公司等地开展《条例》的解读活动。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该《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多个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和保障,并且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据介绍,违反《条例》中相关内容的施工单位或负责人,将可能面临5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以及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外,《条例》还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条例》,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但总承包单位需负兜底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条例》还对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等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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