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举报环境
在当前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利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心理,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既挫伤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今年10月,阳江市纪委监委制定《阳江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等恶意举报行为和澄清保护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维护信访举报的良好秩序。
1 诬告陷害,法纪不容
《中国共产党章程》: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 以案说法,敲响警钟
模拟案例一
高某2017年参加村委换届选举落选,其认为村支部书记廖某等村干部从中作梗,怀恨在心,便与其夫罗某捏造事实写信举报村支部书记廖某冒领其亲戚陈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和村民曾某的精准扶贫款等共10多万元。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并经公安机关笔迹鉴定,陈某的危房改造款为其妻子李某代签领取,曾某的精准扶贫款也已落实到养牛产业中。高某夫妇反映问题失实。高某夫妇不服调查结果,继续到有关机关缠访闹访,声称要把廖某告进牢房。
案例分析:高某夫妇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案中,高某夫妇捏造事实诬告村支部书记杨某贪污扶贫款,且数额较大,意图使廖某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该案经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模拟案例二
李某,某乡镇党委书记。2018年3月,李某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李某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虚假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市、县纪委和有关领导。
案例分析: 李某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
本案中,李某编造核查组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虚假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严重侵害了党员的合法权利,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诬告陷害他人的违纪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
模拟案例三
赖某,中共党员,某县直单位职工。2017年,该局对内部人员职务调整,赖某因未获提拔心存不满,便于2017年12月,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通的手机卡上网,分别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发帖,无中生有、虚构事实,诽谤该局有关领导干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分析:赖某构成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
本案中,赖某为发泄不满,冒用他人身份,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无中生有,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应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明确范围对象
依法正确举报
1 哪些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2 哪些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如判决裁定、山地林界、政府征地等。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如民间借贷、P2P诈骗、刑事案件、房屋违建、环境保护等。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3 《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4 什么是实名举报?如何反馈?
2019年6月修订施行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对实名举报作出如下规定:
1.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行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等。
2.纪检监察机关对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1名联系人)。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3.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
5 信访举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3.检举控告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4.应遵守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5.接受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律、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6 如何向阳江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
举报方式如下:
1.举报电话:12388
2.来信来访地址:
市纪委监委:江城区新江北路11号市纪委监委
江城:江城区漠江路308号江城区政府大楼202室区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3107400
阳东:阳东区东城镇德政路1号区政府大院1号楼1楼区纪委监委接访室,电话6612095
阳春: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02号5号楼1楼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7734900
阳西:阳西县府大院7号楼1楼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电话5551376
高新:阳江高新区平冈镇政府404室,电话3833882
海陵: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栋1楼区纪委信访室,电话3890755
3.网络举报:
阳江市纪委监委举报网站(http://www.yjlz.gov.cn/),点击进入相应专区
4.微信举报:
漠海扬清“网上举报”栏点击“我要举报”进入相应举报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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