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江城区: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理念
“法院+综治中心”化解群众“烦心事”
来源:阳江新闻网 作者:费先霞 莫杏消 时间:2025-04-09 09:47 【字体: 】 浏览量:-

  “之前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现在法官面对面给大家解释清楚就明白,我们同意按这个方案申请赔付……”近日,在江城区综治中心法院工作室,陈某与某运输公司经理握手言和,并签下了调解协议。一起同时涉及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案件,从法院审判庭到综治中心法院工作室,如何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与“心结”?

  陈某是某运输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的长途运输。2024年7月某日,陈某工作中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和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随后被送医抢救并住院治疗,某运输公司也及时垫付了医疗费用3.2万元。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陈某经评定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此外,某运输公司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限额20万元的司乘责任险。

  陈某遂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而某运输公司则认为,陈某应该在其保险赔偿请求中将其之前垫付的3.2万元医疗费纳入进来,并等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到位后,将公司此前垫付的3.2万元医疗费退回来。双方争执不下,某运输公司也不配合保险理赔,拒绝在保险理赔中签字确认。双方由此产生矛盾争议。

  陈某于2025年1月诉至江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共20.33万元,投保人某运输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

  要实现“案结事了、实质解纷”,重点在于解好案件“法结”、化解群众“心结”,承办法官唐铭鑫决定优先调解,并请来江城区综治中心调解员协助,把调解桌搬到江城区综治中心驻本院的法院工作室。

  3月20日,陈某、某运输公司代表来到江城区综治中心法院工作室,同时与在江门的某保险公司通过云上法庭连线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中,陈某与某运输公司便就双方集中争议的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各执一词。

  唐铭鑫意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交通事故与工伤是否可以“双重赔偿”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当务之急是释法析理、消除误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医疗费不能重复赔付外,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的,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唐铭鑫先就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如何处理的问题向双方释明,然后提出:“某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又为司机购买了工伤保险,确实给司机带来了双重保障。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司机既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请求司乘责任险理赔,也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待遇。”

  “只是要注意,医疗费不能两方都请求,只能选择在一个关系里请求。”唐铭鑫法官话题一转,继续说道:“这就涉及怎么请求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问题。如果在司乘责任险中申请赔偿医疗费,那医疗费部分就会挤占20万保险理赔金额,使得其他合理费用得不到尽可能多的支持,这么看,陈某选择这么起诉,也有其合理性考虑在里面。”某运输公司恍然大悟,终于明白陈某为什么那么坚持。

  唐铭鑫法官眼见着双方的情绪早没了当初的剑拔弩张,趁机给双方提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陈某在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20万元,尽可能在商业险范围内拿到最全面彻底的保障,某运输公司积极配合陈某完成相关保险理赔事宜;另外在工伤赔偿待遇申请中,由陈某把医疗费纳入赔偿申请范围,连同其他工伤赔偿项目一并申请赔偿。等待医疗费赔偿到位了,把公司垫付的3.2万元医疗费退回给公司。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通过云上法庭完成调解笔录的签名,这起事关“双重理赔”的“烦心事”得到圆满解决。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