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阳西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阳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共同投资一项开发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后来,杨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作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李某无奈之下,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2020年12月,杨某与李某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生效。
然而,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阳西县法院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情况申报表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杨某不仅继续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以及拒绝移交相关资料原件。
鉴于杨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阳西县法院于2022年6月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在拘留期满后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文书。阳西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杨某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竟然拥有一辆路虎牌轿车。
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阳西县法院于2022年10月依法将该案移送阳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努力,警方于2023年9月在茂名市将在逃的杨某抓获。
2024年2月,阳西县检察院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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