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人间四月天,柔和的阳光透过淡淡的薄雾,洒在阳东区新洲镇革命烈士陵园的苍松翠柏上,显得那么安静肃穆。人们走在陵园里,脚步轻起轻落,生怕打扰了长眠在这里的革命烈士。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粤中纵队滨海总队恩阳台独立大队和其他部队在阳东地区牺牲的其中十九名革命烈士长眠于此。他们牺牲时年龄最大的38岁,最小的仅16岁。
彼时战乱,阳东区新洲镇山林茂密,山匪强盗盘踞,为害人民。为了在此建立起人民武装和人民政权,恩阳台独立大队和其他部队曾经历过数场艰辛的殊死战斗。战斗牺牲的其中十九名革命英烈,分别来自新洲、雅韶、大沟甚至台山、恩平等不同地区。他们中有人牺牲时,距离新中国的成立不足一个月。
岁月绵延。烈士们虽已长眠于此,但他们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精神,却长存于漠阳大地。
遭铁链刺穿锁骨的烈士遗言——
“这是我的亲生女儿”
在新洲镇革命烈士陵园里,72岁的覃国分站在纪念碑前,弯下腰仔仔细细地搜寻。她用手抚摸碑上刻着的“覃计帮”三个字,那是她父亲的名字。“那时村里面到处都是土匪,无恶不作。我父亲牺牲时,我还不到一岁。”覃国分对父亲的所有记忆,全部来源于家人的口述和史料上的记载。
阳江解放初期,形势是非常严峻的。新洲地区还有六股国民党残余势力,近百号人,在征粮工作全面开展的时候,这些残匪、强盗不甘心失败,他们互相勾结、暗中窥视,利用阳江刚刚解放不久,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不够了解,社会秩序还不稳定的时机,组织成立土匪武装。
“残匪经常盘踞在紫罗山、夏水村一带,他们打家劫舍,曾杀害新洲旧圩黄村长。”覃国分说,父亲覃计帮是夏水村的征粮干部,他于1949年初选择加入中国共产党时,曾遭到了家里老一辈亲戚的反对。当时出于对两党相争的误解,覃国分的奶奶将覃计帮称为“调皮仔”,认为他不学好。
为此,覃计帮随恩阳台独立大队参加剿匪战斗时,不敢公开回家,只能在夜深人静时分偷偷溜回家,看一看家中的妻子。没过多久,覃计帮的妻子怀孕了。由于外界不知晓覃计帮回过家的情况,有关覃计帮妻子“不守妇道”的谣言一时四起,甚至有村民扬言要将她“浸猪笼”。
1950年2月,国民党残匪抓捕了覃计帮,对其施以种种酷刑,要求他说出其他共产党员的下落。面对严刑拷打,覃计帮始终不发一言。为了逼问,残匪用粗铁链刺穿覃计帮的锁骨,将其吊起来,悬挂在外面示众。整整一天,风吹日晒,覃计帮奄奄一息,嘴巴却由始至终紧闭着。
“知道他将被处决的那一天,奶奶和妈妈煮了鸡汤,拿给他喝了两口。”提起父亲遭到的残忍虐待,覃国分红了眼眶。她说,父亲临死前,当着村民的面,指着不到一岁的她,就说了一句话:这是我的亲生女儿,你们不可以冤枉全声(覃国分的母亲)。
71年过去了,每年清明节,覃国分都来到刻有父亲名字的纪念碑前看看。这位在她脑海中几乎没有记忆的父亲,于别人眼里是革命英雄,于她心里是个有担当的人:在内,守护妻儿;在外,守护家园。
强攻新洲圩敌炮楼——
“陷入敌人的‘空城阵’”
岁月失语,惟石能言。在阳东区新洲镇新洲圩一处普通民房旁,一栋进深11米、宽15米、高8米的两层楼建筑静静地立着,楼内前后共四进,中空为天井,它的外墙因为风雨腐蚀已成残垣断壁。
村里上了年纪的人几乎都知道这座建筑曾经是敌炮楼,发生在这里的一场战斗给了恩阳台独立大队一次重创,而范正强、黄德锐、容基、苏顺浓这4名烈士也在这场战斗中牺牲,其中容基牺牲时只有16岁。
1949年8月中旬,据守新洲圩的国民党蔡贵自卫队和二区防剿李廉联防队,配合国民党62军154师461团(简称“雷团”)和阳江县保安二营(敖敏超部)经常四出围捕武工队员,袭击游击根据地,对群众及武工队员危害甚大。因此,独立大队领导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决定四打新洲,拔除敌据点。
一天夜晚,独立大队雄狮连和飞龙连共200多人,从龙潭峒出发,包围了新洲圩敌炮楼和商会所在地。早上6时许战斗打响,先由范正强爬近炮楼进行爆破,因楼墙是舂墙很坚固,爆破不成功,惊醒了敌人。敌人从楼下隐蔽枪眼开枪射击,范正强中弹壮烈牺牲。黄德锐见战友中弹,马上冲近楼房抢救战友,又被敌人开枪击中。苏顺浓急于为牺牲的战友报仇,爆破炮楼心急,背着炸药包冲向敌炮楼,结果又壮烈牺牲。
这时候,大队长马德里命令飞龙连连长陈成高率队支援,把十三咪重机枪架在圩中距离敌炮楼30米的地方,敌人又从炮楼上向机枪阵地开枪扫射,容基头部中弹牺牲。这时飞龙连用十三咪重机枪集中火力射击敌炮楼,掩护爆破组茹雷冲至敌炮楼旁边,在窗口上安放炸药包,把敌炮楼炸开一个洞。
激烈战斗时,外出扫荡的敌人突然从背后偷袭大队设在牛排山(在新洲圩的北面)的临时指挥部,对独立大队进行反包围。大队长马德里见形势于我方不利,当即命令部队互相掩护,撤回龙潭峒。
“敌人半夜外出扫荡都不知道,我们几乎陷入敌人的‘空城阵’。”提及这次战斗失利,原恩阳台独立大队第二连(雄狮连)事务长黄德谦表示,这是恩阳台独立大队自出平原以来,在对敌作战中的一次最深刻的教训。
龙潭峒反击“雷团”进攻——
敌强我弱何所惧,“打!”
长眠在新洲镇革命烈士陵园的先烈中,有一些并不是本地人,他们离开家乡参加革命,最终牺牲在他乡,这其中包括何锐。何锐是恩平人,1929年生,1949年参加恩阳台独立大队,1949年7月14日于阳江新洲龙潭峒战斗中光荣牺牲。
提起龙潭峒反击战,可谓是惊心动魄。广东解放在即,国民党为了保住南逃退路,企图扫清广湛公路沿线的“障碍”。1949年7月14日凌晨,国民党“雷团”和阳江县保安二营(敖敏超部)及地方反动武装共500多人,由“雷团”副团长温某指挥,兵分三路偷袭龙潭垌浦竹湴村恩阳台独立大队驻地。敌军与我尖兵班相遇,发生了战斗。独立大队主力连队和幸福连共300多人在马山背的崖婆尾掩蔽。
天蒙亮,一股敌人摸近马山脚,距独立大队排哨阵地约30米。“打!”陈森连长一声令下,机枪、步枪一齐向敌人开火,敌机枪手和几个敌兵被击毙。敌人偷袭不成,恼羞成怒,用六〇炮向独立大队阵地进行疯狂的轰击,组织优势兵力轮番进攻。独立大队居高临下,打退敌人的多次进攻,战斗十分激烈,机枪声、步枪声、炮弹声、喊杀声震撼山谷,响彻云霄。
敌人发现独立大队向山脊小路撤退时,便集中火力向山脊小路轰击,大队主力部队就这样冒着敌人的炮火,镇定地沿着高山小路撤离战斗。为截断独立大队的撤退之路,敌人分派兵力从登高山的左边包抄,在碌死狗遭到石岗民兵的伏击,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战斗。我方组织优势兵力,在机枪和炮火的掩护下,使大队主力部队安全撤退。“雷团”撤回新洲圩,第二天逃回阳江城。
“雷团”进阳东地区扫荡受到严重伤亡,温副团长甚为恼火,他大骂:“情况不准,乱说土共是乌合之众,无战斗力,其实碰到的比正规军还厉害。”是役,我方毙敌19人,伤敌5人,敌逃散了10余人。独立大队战士何锐牺牲,连长陈森和战士谭炳等四人负伤。
龙潭峒反击战,打败了国民党正规军,宣告了“雷团”进阳东地区“扫荡”以失败而终。
建设纪念碑告慰英魂——
青山仰止
英雄志
新洲镇老区的革命斗争与阳东区老区的革命斗争从大革命时期开始就紧密联系,为解放战争时期全面开展游击战争播下革命的种子。革命老区的游击队员参加了1949年滨海地工委和滨海纵队属下的恩阳台独立大队大小战斗40余次,为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一草一木一英魂,一山一石一丰碑。1953年,为缅怀解放战争时期恩阳台独立大队和其他部队在阳东地区牺牲的革命烈士,在中共阳江第三区党委和区公所倡导下,在新洲黑石岭坡上用石块垒筑成碑纪念。1968年正式建新洲镇革命烈士纪念碑。1980年,陵园扩展至2500平方米并修建围墙。
走进新洲镇革命烈士陵园,记者看到高耸的纪念碑朝向西北,正面刻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碑座正中砌贴长方形大理石板,阴刻为革命光荣牺牲的高世能等19名烈士英名。碑的后面筑有27立方米体积的宽大墓室,里面安放着在解放战争时期和解放初期剿匪战斗中牺牲的革命烈士骨骸。
2001年7月1日,新洲镇革命烈士陵园被定为阳江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2年5月被公布为阳江市中共党史教育基地。每年清明节期间开展扫墓活动,革命老同志都会来这里讲革命斗争史,缅怀革命烈士。新洲镇党委、组织办每年发展党员,都在烈士陵园举行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给党员上好党课。邻近兄弟乡镇每年清明节期间组织各中小学校学生到该烈士陵园开展祭扫烈士墓,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滨海总队恩阳台独立大队的老同志组织参加过新洲龙潭、马山、夏水战斗的老同志,每年一次到新洲镇革命烈士陵园扫墓。
每年清明节、重阳节该烈士陵园接待阳江市、阳东区乃至各乡镇8000多人次,开展纪念先烈缅怀烈士的活动。
采访感言
岁月悠长,终究山河无恙
为了接受采访,革命烈士后人覃国分老人从新洲镇家中走路来到烈士陵园。正值中午,镇上特别安静,听得到微风吹拂树叶的声响,路边有孩童玩耍,一切事物都是那么令人心安,只有老人眼前总会浮现出那一片硝烟连天的战场。
“我是共产党养大的孩子。”覃国分一刻也不敢忘记,自己72年来所吃的每一粒米,所走的每一步路,都是如父亲一样的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守护烈士就是守住幸福生活的根,世世代代都要守下去。”
大多数烈士的后人健在者已至人生暮年,而对于那些烈士而言,他们却将青春永远定格于那个烽火年代。青山有幸埋忠骨,如果19名英烈还能睁眼,他们会看到,当年他们为之抛头颅洒热血的信仰已经实现:昔日荒僻的新洲地区,如今物产富饶,山坡上绿树成荫,山坡下果蔬连片,人民安居乐业。
70多年前,是一个个年轻的生命选择了同一条道路,不惜流血牺牲,化作一座座墓碑也无怨无悔。如今,山河无恙,以慰忠魂。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