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一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故意隐藏、转让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6年9月,黄某某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王某,要求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00多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黄某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王某持有的广州某宝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60%股权及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后该案经一审、二审,黄某某胜诉,但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判决生效之前逐步转让了自己名下的财产。
判决生效后,黄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王某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拒不履行。经法院多次传唤,王某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也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规避执行,将广州某宝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某银有限公司,且不按要求提供与广州某宝有限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使被查封的股权无法评估,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2019年7月,阳春市人民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年8月8日对王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5万元的决定,王某仍拒不履行。
今年3月19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于4月23日立案侦查,8月13日将王某抓获,后将该案移送阳春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9月,王某的家属代王某付清全部欠款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欠款后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检察官提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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