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显华、潘卫建:
申请人阳春市圭岗镇上垌村朗仔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阳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圭岗镇上垌村朗仔经济合作社与圭岗镇上垌经济联合社争议石川岭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书》(春府裁〔2021〕1号),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们依法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经电话通知你们到阳江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领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或将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过邮寄送达给你们。但是潘卫建称在深山打工出行困难且无法接收信件;余显华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经联系其所在村委会,村委会称余显华也在深山打工,无法联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阳府行复〔2021〕31号)。如你们参加本案行政复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一式17份,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至阳江市司法局,有关意见的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yjxzfy@163.com,联系电话:0662-3317427,邮寄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39号;另外,请提交你们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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