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加强节水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阳江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为期10天,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白晓玉、谢治国,联系电话:3385336,电子邮箱:1418449674@qq.com,邮寄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阳江市水务局。
附件:阳江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水务局
2021年1月13日
阳江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加强节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对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畴。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阳江市水务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经费,主要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列支。
第四条 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经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市水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确定为节水表现突出个人: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雨水、空调冷凝水和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表现突出个人: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单位和企业: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按照最高2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含50万立方米)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型居民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第七条 单位申报节水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文字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或措施、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节水成效分析);
(二)企业、单位和小区经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所获得的节水荣誉称号;
(三)上一年度用水总量和水费单据复印件。
个人申报节水奖励需提供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八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和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九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局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局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局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水务局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阳江市水务局按第(四)项公布的最终获奖名单制定年度节水奖励金预算,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十条 申请节水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取消其当年参加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评选资格;
(二)对已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取消其称号;
(三)削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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