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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学科类、企业类)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0-11-20 15:1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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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学科类、企业类)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姚彬彬

  联系电话:2830105(传真 3238108)

  电子邮箱:hjfdsysk@qq.com

  通讯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38号(编码 529500)

  

  附件:《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学科类、企业类)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学科类、企业类)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阳江市重点实验室(学科类、企业类)(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阳江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开展基础科学、应用技术及核心技术攻关,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按“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重点建设、择优支持”的原则建设,突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强化应用导向与辐射带动,将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融通开展科学、技术和工程等研究。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阳江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的基础科学、应用技术及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升级提供强大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实施“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阳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给与市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对于市财政支持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依托单位给与不低于同等金额的经费支持;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相应的自主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专家管理团队,并向市科技局备案。

  (三)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梳理正确评价导向。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四)配合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在评估后续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协调,重点引导合格及其纳入整改的市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

  (五)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创新链条不同环节上协同发力;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争取进入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序列。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为在阳江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法人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十条申报建设基本条件。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应符合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阳江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研究内容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研究基础较好,研究方向较稳定,科研成绩突出,在本领域、行业中处于国内、省内或本市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广东省及阳江市重大科研任务,成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或为阳江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科技创新支撑;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的精神;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四)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试验场地,拥有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并能对外开放使用,具有良好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五)依托单位重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在人、财、物上能给予稳定的支持,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保证市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除具备以上条件,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对拟建实验室年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且有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拟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应与依托单位发展方向和目标相符。

  第十一条指南和申报。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阳江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申报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通过市科技局指定方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立项建设。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审定支持项目和经费,并下达立项通知、建设经费。

  批准立项后,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将作为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打破壁垒,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联合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实现协同合作,互补共赢。

  第十四条市财政资助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期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员费等。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3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依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应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接受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高水平的学术能力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主任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市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小组,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固定人员不得少于8名。应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秘书岗位,协助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定期开放并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原则上3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制定评考核估指标体系,实行代表作制度,将承担及完成广东省和阳江市的任务情况、学术贡献和创新效能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推动实验室聚焦长期致力的重点研究方向形成创新能力。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侧重基础科学、应用技术或核心技术攻关、知识创造和知识获取、技术服务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评估;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侧重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行业技术进步引领、科研成果产业化、科技研发投入、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参加考核评估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成绩,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

  

  第六章 激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在申报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序列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对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实际情况,给与一定支持。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等级为不合格、考核评估中需整改且整改期满论证不通过的市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和考核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真实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重点实验室;

  (三)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存在学术不端、违反伦理道德等严重失信失德问题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严重处罚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恢复建设运行的。

  除第(五)款所列情况外,市重点实验室称号撤销的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内容与研究方向应与合同书内容保持一致。依托单位因实验室主任调离、资产重组、主营业务调整等需要进行市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变更的,需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阳江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阳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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