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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司法局 时间:2020-08-03 09:4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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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市政府规章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0年8月1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阳江市司法局。

  联 系 人:黄育明,联系电话:0662-3324157

  通讯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39号

  邮政编码:529500

  电子邮件:yjsf3324157@126.com

  传  真:0662-3312283




阳江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日



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调动我市市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财行〔2007〕179号)、《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19 ]258号)、《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阳办发[201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

  “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市级财政保障下,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虽然调解不成,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二、补贴范围、对象

  (一)补贴范围: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下列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4.市级人民调解员在阳江市市直区域范围外调解的案件不列入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范围,案件补贴由案件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本县(市、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二)补贴对象:依法成立的市级调委会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三、案件类别

  按人民调解案件本身的规模和调解的难易程度,将案件分为以下三类。

  (一)简易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小额财产争议或轻微人身伤害,争议数额在2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下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

  (二)普通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涉及财产争议或人身伤害,争议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

  (三)疑难复杂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及较大数额财产争议、人身伤亡,争议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

  四、调解各类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调解简易类案件,每宗补贴200-500元。

  1.争议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牵涉人数在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补贴200元;

  2.争议数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补贴300元;

  3.争议数额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补贴500元。

  (二)调解普通类案件,每宗补贴500-1000元。

  1.争议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补贴800元;

  2.争议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补贴1000元。

  (三)调解疑难复杂类案件,每宗补贴1000-1500元。

  1.争议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案件,每宗补贴1300元;

  2.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牵涉人数在15人以上的案件,每宗补贴1500元。

  (四)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案件,每宗补贴200元;

  (五)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经3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普通类案件、经5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类案件,有调委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案件的3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五、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市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案定补”以调解案件的实绩为依据,按照“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六、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一)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案件。

  指经调解成功达成口头协议并可即时履行的案件。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案件必须要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矛盾纠纷名称、当事人姓名、调解员姓名、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签名等内容。

  (二)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案件。

  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并做到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规范、档案材料齐全。

  调解档案要具备如下材料:1、卷宗(封面);2、申请书;3、受理案件登记表;4、调解通知书;5、当事人身份证明;6、当事人须知;7、调查笔录或相关证据;8、调解记录;9、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有关附件。

  七、“以案定补”评审机构

  (一)市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市评审小组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市级调委会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

  2.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3.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应的调解员;

  4.负责落实《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和“以案定补”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市级各调委会负责本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的初审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对本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

  2.确定“以案定补”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造表上报。

  八、“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

  (一)“以案定补”补贴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期发放。上半年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份、下半年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份。每年12月份调解的案件纳入次年上半年补贴发放范围。

  (二)市级调委会于每年7月、12月第1周,对本调委会调解的案件进行初审,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填写《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表》上报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申报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表;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花名册;

  3.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

  (三)市评审小组在收到市级各调委会报送材料后1周内,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检查、抽查和审核。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市级各调委会公示7天,期满后如无异议,按最终核定补贴标准造表发放或委托调委会的设立部门发放。调委会设立部门应在1周内向相应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将调解员签领表报送市评审小组备查。

  九、责任追究

  (一)市评审小组对“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经费流失,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评审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调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者查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放补贴经费,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内补贴,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经费的;

  2.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

  3.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附则

  (一)本办法第三、第四大项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争议数额”,是指调解后实际赔付的金额。无争议数额但确属重大的调解案件,其补贴标准由市评审小组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调节的难易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研究后确定,但不得超过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类案件的最高补贴标准。

  (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根据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三)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参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阳府办函[2014]483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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