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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水务局 时间:2020-05-18 10:1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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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一步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阳江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公众可以在6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市水务局。联系人:陈悦昊,联系电话:3313389,电子邮箱:yjswhzb@163.com,邮寄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阳江市水务局。

  

  附件:阳江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4日

  

  

  阳江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采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非法采砂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实行考核问责机制,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压实县、镇、村三级河长责任。

  (一)政府职责。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市场监督、国资委、海事、航道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水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镇(街)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管,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打击。

  (二)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库管护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下级河长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三)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我市河道采砂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砂属于国有资源,为了加强对河砂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与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河砂资源相对紧缺的实际,我市河道采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河砂开采权进行招标。鼓励市属全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河砂开采权投标。

  (一)采区现场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发放河砂开采许可证的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等共同管理。现场管理实行河道采运砂“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在各采砂标段、砂场立牌公示采砂业主名称、开采区、开采期、采砂总量、采砂作业工具及数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当地群众监督。采砂船必须在醒目处悬挂采砂许可证副本。非作业期采砂船、运砂船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采取集中停泊监管。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行采砂过程视频监控,在采砂船或上砂点安装监控设备,全程摄录采砂过程或上砂过程,检测、确认采砂量。不定期采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影像拍摄等手段加强对采砂现场及作业工具的实时监控。逐步在禁采区和堆砂场设置在线监控,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堆砂场地管理。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堆砂场规划应当与年度采砂计划采砂量、当地河砂需求量等相协调。

  河砂堆放场要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号令)要求,配置完善称重设备,把好装载运输源头关。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置的堆放场、开设路口等需按要求征得交通运输部门的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河砂堆放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用许可手续,并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河砂堆放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应该征求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堆场设置和管理工作。

  在每个采区附近设立一个常规堆砂点,对上年度不再使用的河砂堆放销售场和转运点,原使用的采砂人应先行彻底清除相关设施和设备,关闭场地,恢复原貌。

  (三)河砂价格和收益管理。河砂销售由市场决定河砂销售价格,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河砂矿产资源费按自然资源部门的标准收取和使用。河砂资源出让费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采砂数量缴交,每立方米按10元计缴,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河道工程建设维护以及市确定的其他项目等开支。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河砂运输管理。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内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一)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落实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强执法纪律、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廉洁保障制度,强化预防和教育措施,通过建立采砂管理政务公开栏等一系列措施,建立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执法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

  (二)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落实河道采砂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标准,完善巡查内容,加强对河库内采、堆、运全过程的监管,巡查应保证每周至少一次以上。巡查要有记录、有签字,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把违法采砂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将整治非法采砂作为河长制的职责,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依法处理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在《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和《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按原规定已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仍然有效;已完成河道采砂施工招标但未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可继续按原来的方式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本市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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