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20-03-27 10:42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为缓解我市小微企业续贷短期资金周转压力,我市将设立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对我市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按照工作安排,市金融局牵头草拟了《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现就《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时间从挂网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阳江市石湾北路225号市财政局附楼二楼204室(邮政编码:529500;电话:3327789),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2289226@163.com。

  

  阳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3月26日

  

  

  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续贷短期资金周转压力,特别是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设立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和阳江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工作方案和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委员会授权,与阳江市恒财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市恒财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市恒财城投公司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审批拨付专项资金运营管理费;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恒财城投公司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对融资专项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查询,理顺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

  (五)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六)阳江银保监分局:督促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及时续贷放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恒财城投公司是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市恒财城投公司要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月向委员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初步安排5000万元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融资专项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后,市恒财城投公司应将资金足额缴回市财政局。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市恒财城投公司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确保产业成功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扶持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阳江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与市恒财城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协议签订的条款和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使用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支持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恒财城投公司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续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额度: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融资专项资金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在3个自然日内,每天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足三天按三天算;超过3个自然日(7日内)的,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4‰计算;实际使用天数超过7个自然日(20日内),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5‰计算。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5天预缴,结算时多还少补。

  第十五条  运营费用:市恒财城投公司运营费用总额为融资专项资金总额的2%/年,在专项资金收益中计提支付,由市恒财城投公司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如运行期间融资专项资金总额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资金使用费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及市恒财城投公司的运营费用后,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七章 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

  第十七条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总体监控,市恒财城投公司设立专项资金主账户,由市国资委设专人参与银行账户联签。市恒财城投公司申请专项资金主账户拨付给申请企业还贷续贷时,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融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对非用于企业转贷周转用途的资金,凡从市恒财城投公司账户(含主账户和分账户)划转至非市恒财城投公司为户名开立的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经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和市恒财城投公司三方联签。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市恒财城投公司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市恒财城投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市恒财城投公司按计划将资金从专项资金主账户中拨付到市恒财城投公司在各合作银行专业账户中。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专项资金主账户。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条企业按照银行贷款相关要求,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市恒财城投公司;

  第二十二条市恒财城投公司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后,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使用费。市恒财城投公司完成审批并收到企业资金使用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收到还贷资金7天内,市恒财城投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费,向企业退回多收的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每笔业务完成后,市恒财城投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向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市恒财城投公司每月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向委员会办公室、国资委汇报。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委员会、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国资委定期(不超过一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恒财城投公司、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天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应根据与市恒财城投公司签订的承诺书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如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4.对市恒财城投公司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损失,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 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相关文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