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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配套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19-12-31 17:2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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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进行奖励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19〕159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小微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壮大我市工业规模,我局拟制定了《阳江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配套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天。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敖梅英;
联系电话:3413232;
电子邮箱:yj3412858@163.com 。

               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31日

  
阳江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配套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进行奖励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19〕1595号)有关规定,现设立“阳江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配套资金”,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设立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小微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壮大我市工业规模。
     二、扶持对象
2018年至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新升规”,含新建投产达规入统的工业企业)。
     三、扶持方式及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除享受粤工信融资函〔2019〕1595号文规定的省级奖励外,同时配套以下市级奖励。
     1.小升规奖励。对2019年和2020年新升规企业,每家企业在升规的下一年度享受一次新升规奖励,奖励额度为5万元。
     2.高成长奖励。对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升规企业,升规后第一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奖励5万元;升规后第二年工业增加值增长再次超过10%的再奖励10万元。
     以上政策,每家小升规企业最高可获省级奖励40万元和市级奖励20万元,合计60万元。本配套政策以项目申报方式落实。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在阳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小升规工业企业。
     3.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4.申请第一次高成长奖励的企业需升规次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申请第二次高成长奖励的企业需升规次年及第三年工业增加值连续增长超过10%。(升规企业增长奖励专题审核,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5.在“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
     五、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项目申报程序
     1.通知下发至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2.项目申报通知在阳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挂网公布。
     3.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并按属地原则报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4.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通过后,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项目评审及下达
     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经评审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后,发布项目下达计划。项目下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八、工作要求
     1.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申请企业自愿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如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小升规扶持政策并组织企业申报,努力促进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九、监督检查
     (一)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属地原则由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收回市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十、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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