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10-24 15:45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管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9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2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我们。 

  联系电话:0662-3428832    

  联系人:申生 

    

  附件:《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管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9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现金保证金形式的基础上,增加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现就做好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保函保险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提交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允许投标人(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允许投标人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或承包单位)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协调衔接工作,为有效推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提供便利。 

  二、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准入清出机制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前,应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并经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承接相关业务。 

  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其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担保手续无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有被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或正在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承揽业务的处罚,也不得利用隐性条款等方式规避或减少相关赔付责任,一经发现,按规定清出阳江建筑市场。 

  (一)登记内容 

  申请登记工作常年办理,每月月底对新增登记信息公示一批。 

  1.商业银行须提供登记资料 

  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点信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工程担保类别、无不良行为承诺等信息资料; 

  2.保险公司须提供登记资料 

  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点信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无不良行为承诺等信息资料; 

  3.融资担保公司须提供登记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点信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工程担保类别、无不良行为承诺等信息资料。 

  (二)公示信息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的上述主要信息资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后,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方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保证保险业务。 

  三、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内容 

  (一)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交额应按招标控制价的2%设置(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设置),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交额应按服务收费基准价的2%设置(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设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2.担保缴交方式。 

  采用现金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号由投标人在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后自行获取。 

  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之一的,投标人应由相应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开具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单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函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上述方式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费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出或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件于开标时提交。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当提交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保证保险的相关证明。 

  3.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采用现金担保形式的,在开标现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以“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对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进行确认;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之一的,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单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收取并进行确认。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保险单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5.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通过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其原保证金转出账户,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于评标定标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的保证金转出账户;在开标现场提供由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单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单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应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单或投标保证金担保函应于评标定标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 

  (二)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手续,履约担保额应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有效期为合同约定工期,出现工期延长的,其履约担保期相应顺延。 

  2.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单或现金形式履约担保,或由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三方共同管理,各方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3.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一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如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可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除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 

  4.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5.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财政部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格式。 

  6.同一合同的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不能同时由一家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承保。 

  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使用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分别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分别送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到招标管理部门备查。 

  本通知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之前我市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