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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意见的公告
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8-12 15:5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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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于2017913日出台实施的《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试行)》(阳府〔201766号)于2019913日到期。为加强我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我市巩卫创文的工作需要,现我局牵头草拟了《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813日至822日,共10天。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可以如下方式反馈: 

  1.发送电子邮箱:15510131@qq.com 

  2.传真至:0662—3327019 

  特此公告。 

    

  附件:《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8

  

    

  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维护民生和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在居住场所外的,应符合国家消防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五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园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含一层);(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七条  严禁在学校、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范围设立洗车场、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及其他产生恶臭、有害气体和高噪音、强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其他服务业严格控制设立。 

  第八条 市区和县城住宅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禁止新设立木材、石材、金属加工等工厂、加工厂。 

  第九条  商事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从事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经营活动;在江城区、阳东区创卫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商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商业综合体除外)禁止开办餐饮服务(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服务除外)、娱乐服务经营业户。 

  第十条  市区内禁止设立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经营业户。 

  城市建成区内的农贸市场外或超市外一律不得从事经营蔬菜、禽畜、生鲜肉类、鲜活水产品等农产品经营活动;如需开展经营蔬菜、禽畜、生鲜肉类、鲜活水产品等农产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农贸市场或超市内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范围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户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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