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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水务局关于征求《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水务局 时间:2016-03-04 16:2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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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

  我局20144月印发实施的《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效期将满,我局已启动修订工作,恳请你们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该项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我们将在修订过程中尽可能的吸纳各方面意见,并争取在3月底前将该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

  因该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目前时间紧迫,请各单位将你们的意见于315日前书面(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局。也欢迎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出修订意见,意见请送我局建设管理科。

  联系人:姚映朱 

  联系电话:3371286

  电子邮箱:YJ3371286126.com

   

  附件:《阳江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水建管201441

   

   

               阳江市水务局

               2016226

   

   

  阳水建管201441

  阳江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42号。

   

   

                   阳江市水务局

                  2014423

   

  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阳江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本实施细则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漠阳江市管河道(漠阳江主干轮水河口至双捷拦河闸段、双捷拦河闸至漠阳江口海岸线段)以及县管河道。

  第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发证制度。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河道采砂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

  第四条 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进行采砂的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五条 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组织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工作。漠阳江市管河道年度开采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河道的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水利行业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开采计划,县管河道年度开采计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相关河道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水利行业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开采计划。

  第六条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审批。漠阳江市管河道的管理部门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告后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后进行批复。县管河道河砂开采计划由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距离邻县(市、区)界3公里范围内河道开采河砂的,负责制定采砂计划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前应当征求相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审批。

  第七条 河砂的开采和销售。由市政府授权给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必须具备河砂开采和销售的资格,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按《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河砂的开采和销售的相关工作。

  河砂开采、销售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开采招标、采者不售、售者不采、竞价销售”的办法进行实施。依法中标的采砂者只负责河砂开采,获得开采劳务报酬,不拥有河砂所有权和销售权,河砂销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采取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第八条 采砂施工队伍的选择。

  (一)河道采砂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二)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河道采砂施工单位

  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砂施工队伍。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明确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等。招标完成后,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与中标的采砂施工单位签订河砂开采交付合同,明确河砂开采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劳务报酬支付等相关内容。

  (三)选择采砂队伍的招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照工程系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确定河道采砂施工单位后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二)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舶证书复印件;

  4、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采砂施工队伍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和批准后,通过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核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等。

     第十条 办理河砂开采的相关手续。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等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等手续后方可作业,并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等和合同约定组织河砂开采工作,不得违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一)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漠阳江市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县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县河道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采砂现场管理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对采砂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采砂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监理费用计费标准执行。

  (三)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由监理公司、全资国有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常驻采砂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监督管理现场采砂活动,现场管理实行“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

  (四)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由可采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联系人,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管理。

  (五)河砂总量核定。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现场登记运输量进行核定。采用现场登记运输总量与采砂断面测量(开采前后应进行河道地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测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将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并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每月10日前将开采的河砂总量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名、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七)安装动态监控系统。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为采砂船只安装GPS和震动感应器等动态监控设备,对现场采砂船只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范围进行监管,并在采砂船只明显的位置悬挂采砂许可牌,许可牌标注可采区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名等便于群众监督。

  (八)采砂施工作业在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砂船舶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市属国有全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船舶的书面申请,附拟参与采砂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员资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采砂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市属国有全资公司凭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和有关船舶资料,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船舶申请,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河道采砂许可证》予以核准;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持变更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涉及通航的河道,还需到航道部门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河砂销售和税费交缴。河砂销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进行统一销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为主。

  (一)定价机制。在充分咨询、听取当地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照近两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二)销售方式。根据不同河道、不同标段、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采用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销售方式。

  1.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售河砂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挂牌、拍卖、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现场或堆砂场直接面对用户进行销售。堆砂场的设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具体选址和建设,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应征求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通航河道须到航道部门办理修建临河建筑物(设施)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

  (三)销售税费。涉及河砂销售经营政策和法律规定应付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税费等均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缴付。

  (四)销售收入管理。河砂销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完工验收。河道采砂按规定停采后,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漠阳江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管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结束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机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河道采砂执法所需经费,并根据采砂执法管理实际,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漠阳江市管河道采砂的许可、监督与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漠阳江市管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采砂规划与计划的审批、发证、河道采砂的监督与执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工作,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河砂开采作业者的开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对所交付河砂组织销售,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采砂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市属国有全资公司和采砂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遵循国家有关航道、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航安全维护、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费用。制订河砂开采、管理、销售途径和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与通航秩序管理、组织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航行通告发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航道通航影响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

  (六)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益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经营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以及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核定、拨付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市、县(市、区)两级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市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及时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税收等费用,加强征收费用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的做法,明确所属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收益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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