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无线电监测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2)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3)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4)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5)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6)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
(7)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8)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9)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发射功率小于5W(含5W),且属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发射功率大于5W小于25W(含25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3、发射功率大于25W小于50W(含50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4、发射功率大于50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6、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7、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8、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9、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
10、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1)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11、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12、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13、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14、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15、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4)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5)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6)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7)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4、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或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6、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处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7、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处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八条“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1)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2)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3)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
(4)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5)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6)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7)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
(8)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9)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
(2)造成通信事故或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并处2000元罚款;
(3)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4)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2、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3)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3、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3)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4、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
(3)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重要通信业务(如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5、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查封设备;
(2)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3)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6、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影响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的,处没收设备;
(3)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7、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1)影响较轻,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造成通信事故的,处查封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3)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或干扰航空、军队、公安、水上、三防、应急等重要通信业务,并造成后果的,处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九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1)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2)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
(3)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4)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的;
(5)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1)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并处吊销电台执照。
2、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
3、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1)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4、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的:
(1)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5、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的:
(1)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十条“违反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有下列第(1)项至第(5)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6)项、第(7)项行为之一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1)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2)拒不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的;
(3)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
(4)使用频率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5)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
(6)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
(7)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1)影响较轻,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造成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处没收设备,并处2000元的罚款。
2、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的:
(1)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并处2000元的罚款。
3、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4、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1) 初次违法或擅自使用频率属带内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 擅自使用频率属带外的,处警告、查封设备,并处2000元罚款;
(3)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4)擅自使用三个以上频率或带宽超过1MHz以上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六、逾期不缴频率占用费的
(一)法律依据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十四条“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逾期不缴频率占用费的:
(1)违反规定,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违反规定,逾期半年不缴的,处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阳江无线电监测站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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